贵州民族学院传真机的管理规定
为了使我院传真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堵塞漏洞,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我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同时避免因传真导致的泄密事件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发往境外的传真内容,必须经院领导、院安全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出,凡由部门或个人擅作主张发往境外的传真,发生泄密事件后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公务传真中涉及到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及院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院领导或院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发出,并认真作好收、发单位或部门,签发和核稿责任人及传真内容的登记。
三、对所收到的上级部门重要文件、材料要及时作好收文登记,及时处理并送院有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阅示办理。
四、发、收传真经费管理:
1、上级部门或学院的重要文件、材料收、发所发生的经费由学院统一支付。
2、部门收、发传真发生的费用由部门办公经费开支。
3、个人收、发传真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收发传真材料收费按电信局有关收费标准计算。
此规定自2001年元月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