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学院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规范盖章程序,防止因印章管理不规范,盖章不符合程序给学院造成损失和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是指学院党委公章、学院行政公章、学院钢印、院党委书记印章、院长印章、学院外事办公章、院党委办公室公章、院长办公室公章。
二、印章使用
盖院党委印章,需经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盖院行政印章,需经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盖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印章,需经学院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
三、印章管理
上述印章均由学院办公室机要科实行专人管理。
四、盖章程序
(一)、公文盖章程序
1、凡以学院党委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和下发各系、各部门的文件的盖章,须由职能部门领导审核,院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方可盖章。
2、凡以学院行政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和下发各系、各部门的文件的盖章。须由职能部门领导审核,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方可盖章。
(二)、以学院名义盖章程序
合同、协议、短期培训班结业证、外聘顾问或兼职教授等的盖章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三)、各系、部、处、室因公盖章程序
各系、部、处、室工作中需盖章,要填写《单位用章签批单》,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领导审核、按印章使用规定办理方可盖章。
(四)、个人因私盖章程序
教职员工和学生因私盖章,需填写《个人因私用章签批单》,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离退休职工一般不受此限),办公室领导审核,按印章使用规定办理方可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