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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学院成人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院字[2003]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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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民族学院成人教育教学管理,使成人教育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贵州民族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民族学院成人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成人教育中心)是学院领导下,负责学院成人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成人教育中心以学院的名义,受学院的委托面向社会开展成人教育工作。成人教育中心各项工作在学院分管领导直接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 成人教育中心举办的成人教育包含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成人学历教育与成人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成人教育中心应及时向各成人教育办学系,部,站(点)宣传国家,省的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牢牢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 成人教育中心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社会市场需要和贵州民族学院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招生。教学及学生管理规定,报经学院同意后,各系,部,站(点)遵照执行。
   第六条 成人教育中心承担学院规定的成人教学任务,同时共享学院资源。在成人教育中心教学班授课的贵州民族学院教师均为成人教育中心专职教师,学院认可其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各系,部,站(点)的教学监督、检查、教学质量评估由成人教育中心聘请有关专家依据国家成人教育的相关条例实施。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贵州民族学院成人教育质量,贵州民族学院必须坚持统一的衡量标准,各系,部,站(点)各层次各专业必须实行“三统一’原则,教材统一,大纲统一、试卷及评分统一。
  第九条 教材选订,教学大纲和各种教学资料的编写,作业批改、题库建设,考场记录,成绩统计等各教学环节,统一按成人教育中心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贵州民族学院成人教育各专业授课教师,必须具有较强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教学效果良好并能履行成人教育中心有关教师管理规定的教师。
  第十一条 我院函授学员按成人教育中心函授教育管理的各项要求实施。
                   第三章 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我院所有成教学生学籍包括委托各系,部教学与管理的学生学籍均由成人教育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成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由成人教育中心依据国家成人教育有关规定并结合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和贵州民族学院成教学生特点制定,报经学院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我院成人学生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均由成人教育中心负责。成人教育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站(点)的各学期学生成绩,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全部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发放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对符合《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及《贵州民族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我院成人学生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生的日常管理,班主任管理,考勤管理,由具体负责实施教学的各系。部,站(点)负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出现重大事故,由实施教学的各系、部,站(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成人学生学籍变动,奖励,处罚依据学院与成人教育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我院成人学生财务管理,按贵州民族学院计财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由成人教育中心制定关于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民族学院
                          二00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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