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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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提高教学质量,依据省教育厅黔教发(2004)5号文件精神,参照兄弟院校经验,结合《贵州民族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暂行)和我院成人学生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成人本、专科学生从入学到毕业阶段的教学管理,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的学习规范和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应按《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核实,取消学籍。
  第五条 新生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认为在一年内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经病愈,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逾期两周未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已交费用概不退还。
                  第三章 学分与学制
  第七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学分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即每学期上课(标准学期为18周)的课程,其周学时数即为课程的学分数。
每18学时计一个学分。为便于计算和管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分。
每门课程的学分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安排,从而保证课程的相对稳定性。
  第八条 1、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设计等,集中进行的,以每周1学分计算,但最多不超过8学分,分散进行的,以每18个学时计1个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包括上机)、课堂讨论、自修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该课程的总学时数除以18,但其学时数折半计算,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为6学分。
  第九条 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对获得国家奖励者计6学分,获省级奖励者计4学分。
  第十条 各层次学分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两年制专科或专升本80学分以上,三年制专科或专升本110学分以上,四年制本科140学分以上。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2-3年,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5年,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在最长年限内修满学分也可毕业.提前毕业二年制专科最多不超过半年,三年制专科最多不超过1年;四年制本科或五年制本科最多不超过1年,延迟毕业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可以实行见修制,允许其中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三条 课程设置分两段进行。前一段课程按学科或专业大类设置,后一段课程按专业方向设置,在课程设置范围内学生有选课自由。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周内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志向、能力,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第二学期开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部门应在每学期第12周左右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课程开设计划(含名称、简介、开课对象及任课教师等)及各课程的学分值,以便学生进行课程选择。为了便于操作,学生应在第16周前选定下学期课程。为了调动学生主动性,学生选课每学期学分不限,但一般不低于8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超过30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特殊情况或课程选修人数不足,经声请可以批准或通知学生办理退选、改选手续。
  第十七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自学,免听部分课程,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可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学生应根据学校的规定进行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试题库。每门课程一次性制作题型相同、题量相当、水平一致的平行试卷10套左右,使用时随机抽取。为保证考题与教学同步,试题库应及时更新,实行教考分离,建立规范的密封式集体阅卷和登分制度。
                   第七章 休学、停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须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教学部门同意,所在分管院长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认为必须休学而未休学者,应令其休学。
  2、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省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部门的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停学只能办理一次。
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学院不提供学习和住宿条件。休学、停学的学生应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第二十六条 复学
  1、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复学申请并连同“休学证明”交所在教学部门,经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不按期复学者,作自动退学
处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院医务所复查合格,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学生申请时,须持有关证明,并经院医务所体检合格,方准办理复学手续。
  3、申请复学的学生,由分管学籍的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学生休学期间,如严重违法违纪,取消其复学资格。
  4、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
  1、学生要求在本院范围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能在教学部门同意,组织专门小组进行有关课程考核,并参考其高考成绩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经考核确认该生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报分管院长批准,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2、每年各专业转入、转出的学生比例控制在10%以内。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在校修读时间超过4年(含4年)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5、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由培养单位或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系和专业。
  第二十八条 转学
  1、我院学生要求转入其他学校学习者,按照教育部和省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学校要转入我院学习者,除按照教育部和省教委有关规定执行外,原校所学课程均按我院学分计算办法折算,原校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达不到我院相应课程规定者,交费参加该课程的重修,毕业时须达到我院该专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第二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学校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审核,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经考核未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者,可发结业证书;重修有关课程,一年内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每个学生所选课程和学分多少收取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之后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贵州民族学院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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