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法律《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3、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如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