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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办发〔2008〕8号

关于印发《贵州教育学院丧事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院)、各部门:
为规范我院丧葬管理工作,倡导社会新风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遵照丧事从简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贵州教育学院丧事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贵州教育学院丧事处理办法(试行)


学院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丧事 办法 通知
贵州教育学院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印
共印60份



贵州教育学院丧事处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丧葬管理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社会新风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遵照丧事从简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治丧工作小组
凡本院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去世,学院都成立治丧工作小组,处理善后事宜。
1、副厅以上干部(含享受待遇人员,下同)和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世,由院主要领导任治丧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相关院领导、组织部或离退休处(去世者为离退休人员,下同)、工会、人事处、所在部门负责人、亲属等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或离退休处。
2、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级干部(含享受待遇人员,下同)去世,由分管院领导任治丧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组织部或离退休处、工会、人事处、所在部门负责人、亲属等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或离退休处。
3、中级职称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级职务以下(含科级)人员去世,治丧工作小组组长由去世者原工作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组织部或离退休处、人事处、工会、所在部门负责人、亲属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或离退休处。
三、治丧工作小组职能
治丧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治丧工作中涉及政策性、法律性的事宜。治丧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去世者家属协商处理治丧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如书写、张贴、传递讣告、安排遗体告别仪式、安排车辆接送等。
四、丧葬费及使用
依照《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黔府发[1999]5号)规定:
1、丧葬费:离休干部为2000元包干;其他人员为1600元包干,节余留归家属。亲属按规定到人事处办理。
2、丧葬费包含范围:通知去世者亲朋好友的通讯费;去世者的服装、整容、遗体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费;租悼念厅、书写横幅、挽联、花圈、小白花费等。以组织名义送的花圈费除外。
五、遗体告别仪式
1、副厅级以上干部去世,由院领导主持告别仪式,组织部撰写去世者生平简介,院主要领导宣读去世者生平简介。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世,由组织部或离退休处负责人主持告别仪式,组织部撰写去世者生平简介,院领导宣读生平简介。
2、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级干部去世,由组织部或离退休处负责人主持告别仪式,组织部撰写去世者生平简介,院领导宣读去世者生平简介。
3、中级职称以下(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级职务以下(含科级)干部职工去世,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离退休处负责人主持告别仪式,组织部撰写去世者生平简介,所在部门负责人宣读去世者生平简介。
六、慰问
1、教职工去世,由治丧工作小组相关领导和同志前往慰问家属。
2、副厅级以上干部和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世,院党委、行政和院领导、党办、院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离退休处等相关系(院)、处送花圈。
3、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级干部去世,学院党委、行政、党办、院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离退休处、去世者所在部门等相关系(院)、处送花圈。
4、中级职称(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去世,去世者所在部门、工会或离退休处代表学院送花圈。
5、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由工会或离退休处代表学院送花圈,并一次性发给慰问费200元。
6、我院正高职称和正处以上干部的直系亲属去世,在省内异地的,由学院派车,工会或离退休处及相关部门的同志前往代表学院党委、行政表示慰问,经费由学院统一报销。
七、车辆安排
1、去世教职工,在贵阳市内举办遗体告别仪式,可由学院派车接送参加悼念活动的教职工。
2、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在本省内,原则上学院可安排11座以下车辆一次。
八、其他
1、教职工去世后,由人事处按国家规定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事宜。
2、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原《贵州教育学院丧事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