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学生城镇医疗社会保障卡使用须知
1、初始密码“000000”,拨打“12333”按语音提示修改成六位数新密码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本人可持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修改密码。
2、在贵阳市医保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时,凭社会保障卡在医院市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刷卡入院。特殊情况未刷卡入院的大学生可先限在48小时内补刷;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刷卡入院的经办机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3、社会保障卡有错误(如姓名、性别、照片等)、遗失等问题,本人凭身份证可到乌当社保办理补卡。
4、以上如有疑问可拨打“12333”或乌当区社保经办机构电话:0851—6845484咨询,也可登陆“贵阳市劳动保障网”查询,相关政策也可登陆后勤处网站查询。
5、各学院务必将此卡的使用情况通知到每个学生,否则后果自负。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及门诊医疗报销实施细则
根据贵州省《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09)7号)和贵阳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劳通(2009)103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我校学生日常门诊医疗费报销及住院医疗费结算按以下细则实施:
一.报销对象
贵州师范学院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门诊医疗费报销办法及定额
每生每年累计报销门诊医疗费不超过600元,超支部分由学生本人自行负担。在校区门诊外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学生自行到学校后勤处医保科办公室报销,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双处方和医疗费用收据。
三.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手续后,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参保学生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学生证复印件,到校后勤处医保科办公室申报,由校后勤处医保科办公室代理学生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3.参保学生因疾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根据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报销,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4.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学生证复印件,到校后勤处医保科办公室申报。
5.参保学生假期回家(除贵阳市以外)或在外实习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当地医院的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以及户籍登记劳动保障所或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外出证明,到校后勤处医保科办公室办理申报,由校后勤处医保科办公室代理学生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四.报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缴交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凭证时间:每周三下午
2.地点:大学生服务中心
3、报销方式:原则上每学期报销一次费用,经医保科报医保局审批后,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医保科领取核销金额。
五.其他事项
1.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体检费一律自理;
2.凡报销单据、病历、处方有弄虚作假或涂改者,以及不符合病情用药者,除不予报销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凡在集体、个体诊所就诊及药店购药者,一律不予报销;
4.凡属气功、推拿、按摩、美容、镶牙、洗牙、各种矫形手术或因打架、斗殴、酗酒、无证驾驶引发交通肇事等造成的伤残所发生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不符合城镇居民医疗基本保险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六.本规定由后勤处医保科负责解释
后勤处医保科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学生医疗报销操作流程
一、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操作流程
学生本人提供医疗费用单及相关证明、证件
↓
医保科办公室审核、签字
↓
医保科办公室核算学生报销费用
↓
学校计财处审核给付医疗费用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黔人社厅发[2009]7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统筹层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州、地)级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市、州、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参保补助
(一)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 (个人)缴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动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
(二)政府补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原则上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属高校大学生的地方政府补助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补助;市(州、地)属高校大学生的地方政府补助部分中,省财政按照黔府发[2008]13号文件明确的补助比例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地)财政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政府补助,按照黔府发[2008]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四、保障待遇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含意外伤害医疗费待遇)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二)大学生日常医疗待遇。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根据高校大学生实际参保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到高校,由高校统一组织使用和管理。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只能专项用于大学生门诊医疗费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的管理办法由各高校制定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全省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省级财政用2——3年时间从原省公费医疗经费中累计拨付1000万元作为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全省各统筹地区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全省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所在高校和大学生本人承担10%,学生承担的比例,由高校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确定。全省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可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全省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五、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
(一)基金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筹集基金纳入各市(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各市(州、地)要建立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高校日常医疗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使用范围合理和安全。
(二)经办服务和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六、组织实施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高校统一办理缴费、参保等事宜。各市(州、地)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施办法,明确推进步骤,2009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市(州、地)要加强对大学生参保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市(州、地)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反映。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