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
办事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名   称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法律《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3、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如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受理条件

同意受理高等学校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是否收费

办理期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部门

师范教育处

服务监督

电   话

0851-5280302

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4.由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7.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合格证。

表格下载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备    注

流 程 图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流程图